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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海口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2-06-30  来源:本站原创

  

  一、设立海口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意义

  1、设立海口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是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的需要。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高度重视的重大经济战略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转型面临的一个重大的挑战和发展机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海南省政府在2011年5月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则、目标及措施提出了全面的指导性意见。其中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重点争取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类型的专项资金支持。”因此,设立海口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正是贯彻这一政策的有力举措。

  2、设立海口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是理顺财政投入机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需要。

  近年来,海口市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上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包括工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农业扶持专项资金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存在政府资金使用分散、重点领域投入强度不足、缺乏稳定投入支持机制等问题,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和放大作用效应不明显,核心的问题是财政资金与商业金融脱节、科技研发与金融脱节。设立专门的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有效地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产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通过进一步整合资源、统筹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调动社会投资,建立起稳定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专项集中支持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等。使得政府投入由分散决策向集中统筹转变,做到举全市之力,集中力量办大事,切实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3.设立海口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是抢抓机遇,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扩大产业投入资金来源的需要。

  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化资金需求问题,海口地方财政能力有限,完全靠财政投入是不可能的;但在投融资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完全靠市场也是不可能的。必须充分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发挥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放大的作用,积极探讨新的投融资机制。

  财政部、发改委于2011年8月17日联合颁发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财政参股地方政府创投基金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有关事宜:“在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社会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的前提下,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可以达到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目前,财政部、发改委首批已和北京、吉林、上海、安徽、湖南、重庆、深圳七个省市合作,吸引社会投资参与,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特点和区域优势,发起设立了20只创业投资基金。据了解,20只基金投资规模大约9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出资10亿,地方财政出资超过10亿,其余为社会投资。今后两到三年,还将根据时机和情况,继续推出产业投资基金。

  上述政策的出台和试点实施,给我们解决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需求提供了及时的政策支持和实践参考。因此,海口市地方财政统筹投入一部分,联合省内大企业,国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海口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优势明显,意义重大,机不可失。

  4、设立海口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从海口情况看,一是“国际旅游岛”政策吸引了大量省外资金,基金的社会出资来源有保障。2009年底,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作为国家战略目标,并将从投融资、财税、对外开放、土地等方面给予海南多项特殊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吸引了大量的资金涌入海南,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社会出资来源有着良好的保障;此外政府在财税方面给予基金投资企业一系列优惠待遇,在促进被投资企业发展的同时,实质上也是在提高基金投资预期收益和降低投资风险。二是企业发展需求巨大,参与积极性高。“国际旅游岛”新战略的实施,我市基础设施的新一轮建设,节能新能源汽车、太阳能、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的快速发展,都对直接融资提出了迫切的需求。三是我市项目基础较好、需求迫切。为应对金融危机、推进经济新一轮开放开发,我市已储备数以百亿的项目。按照我国现行信贷政策规定,固定资产类投资自有资本应占总投资的40%,即每百亿项目需要解决40亿的资本金投入,单靠本市资源显然难以满足投资需求,只有组建专门的产业投资基金,大量吸收省外资本和投资,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四是基金经营管理人力资源有了一定的积累。我市近年来已经在发展创业投资机构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成立了海口市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对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积累了一定的创业投资经验和相应创业投资管理人才。

  为此,建议:以抢抓机遇的精神,开展筹备工作,设立海口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根据《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设立的框架方案提交如下:

  二、海口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基本框架

  1、功能定位

  海口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参照有关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海口实际,为促进海口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专项基金。基金的主要作用有:①、集聚产业资本和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基金运作,引导国内外的创业资本集聚海口,吸引海内外一流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集聚海口。②、激活产业投资市场。政府投入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在市场缺位时起到补位作用。在与外来产业资本合作时,可以适度分担风险,鼓励产业资本投向急需资金的早期、中期创新创业型企业。在条件成熟时政府投资优先退出,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产业基金的介入,鼓舞投资者的信心,增加企业获得创业投资的机会。通过成功的创业投资项目的示范效应,以及基金的带动,引导国内外的产业资本投入海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③、推动海口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跨越式发展。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利用创业投资机构的综合能力,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物流业、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优选一批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促其加快发展;从国内外引进一批快速成长型企业,推动海口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2、设立方式:基金以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

  3、发起人:海口市政府委托管理机构,如海口市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财政部指定委托管理机构;以及选取本地区有实力的创业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一些实业企业等参与发起。

  4、规模:一期为5亿元,(财政部规定不低于2.5亿元)二期达到10亿元。

  5、资金来源:市财政专项资金出资1亿元、社会参股出资3亿、参照国内其他地区中央财政的出资模式,申请财政部出资1亿元。二期按照相同比例增资。

  6、投资领域: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物流业、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方向符合全省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根据《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金或承诺出资额的60%。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导向要在其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加以体现,并在运作过程中切实落实。

  7、管理机构:根据《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的基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其中,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基金投向、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基金确定,接受基金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

  托管银行由基金确定,接受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

  8、管理费用及利益分配

  基金按章程约定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除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基金还要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 “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基金出资)的20%奖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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