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9月2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卫生、城管执法、规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
二、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七项。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八条第四项:“(四)自建房的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中的“计划生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