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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有关问题的解答
更新时间:2023-04-28  来源:本站原创

2023年4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条例》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法规?

答:老有所养是每个家庭关切的“家事”,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挂念的“国之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高瞻远瞩的重要指示,规划部署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并在福建、河北、甘肃、上海、北京等地多次实地调研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站。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角度,阐述了养老事业的发展方向,即“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党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基本战略思想,为我们践行积极老龄观和健康老龄化理念,以制度建设协调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我市于2002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22年底, 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已达到38.99万,占全市总人口比13.26%,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逐步加剧,养老服务已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内容。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居家养老是我国传统养老模式,也是我市绝大多数家庭和老年人的选择意愿。20216月,我市被民政部、财政部确定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地区目前已实现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但仍存在着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不完善、有效供给不足、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优化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系,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置和运行,深化居家养老各方面要素保障,推动建设与自贸港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让我市居家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条例》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海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试行)》《海南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等。

(二)《条例》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为提高立法质量,2021年,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海南大学承担本法规的起草工作,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前往合肥、苏州、杭州等地开展调研,实地走访本市多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并多次组织市、区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专家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海口市人大社会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把握立法方向和基本原则,协调解决起草过程中的问题指导参与法规草案修改,推动起草工作按计划、按时限、按要求推进。20228月,起草小组在反复调研、论证并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完成了法规初稿的起草工作,提请第十七届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292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开展“对话榕树下民主立法和地方立法市区联动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基层群众和省市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企业、基层卫生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与福州市、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沟通交流,吸收借鉴长沙、杭州、绍兴等地的最新立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在法规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已被采纳。20221117日,市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主要内容的请示112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条例》。2023416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三、《条例》是如何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和内容的?

答:为进一步明晰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条例》一是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进行界定,即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基本公共服务、专业化服务、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二是以列举方式定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精神慰藉服务、文化教育服务以及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第二条)

四、《条例》是如何规定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的?

答: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需要多方协同,各尽其责。《条例》一是强调政府主体,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市、区政府统筹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并明确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二是强调社区有位,发挥其贴近居家老年人的优势,协助登记老年人信息,调查和反映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等。三是强调家庭有责,明确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发挥家庭养老基础性作用。四是强调社会有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居家养老志愿服务,倡导互助养老。(第三条至第六条)

五、《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条例》一是以规划编制为先导,要求编制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的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详细规划。二是以科学布局为引领,明确分区分级设置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整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闲置设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三是以配套建设为抓手,分别对新建住宅小区和老城区、已建成住宅小区、农村地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标准、供给渠道和管理要求等作出规定。四是以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目标,规定实施公共环境无障碍和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捐赠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六、《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扩大多层次服务供给,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满足居家老年人多元化养老需求《条例》一是规定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高龄津贴、失能护理、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等基本公共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二是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三是要求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新模式,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智慧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四是规定建立居家养老访关爱服务制度,为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慰藉帮助,化解安全风险。(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七、《条例》对医养结合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医疗服务是居家老年人最为关切的问题,《条例》突出养老服务与医疗资源的有效衔接,织密居家养老服务健康网。一是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包括鼓励医疗卫生、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共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一体化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家庭养老床位设立日间照料中心等。二是规定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化社区用药和医保报销政策,让居家老年人享受更便利的医疗服务。三是鼓励和支持设置家庭养老床位,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优质照护服务。四是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鼓励开发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保障。(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八、《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和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和服务监管,是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条例》一是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通过鼓励职业院校开设相关课程、与机构共建合办实训基地,举办技能竞赛以及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等举措,提升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技能水平。二是要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范开展服务,强调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禁止养老诈骗。三是明确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九、《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一是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行为设定罚则。二是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三是对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四是设置指引性条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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