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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水务局负责人就《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7-09-28  来源:本站原创

  2017年9月28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水务局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法规?

  答:美舍河是海口人民的母亲河,纵贯市区南北,全长约16公里。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市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和城市化的推进,美舍河受到严重污染,水体日渐黑臭。十多年来,美舍河经历了末端截污、硬化河道和清淤等方式的多次治理,但由于河道沿岸排水排污管网不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难以控制和河道自净能力不足等原因,水质一直未得到根本改善,严重影响了海口市的城市形象和群众的生产生活。

  “环境就是民生”。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相继出台,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和社会的环境保护责任。2015年,我省开展了“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美舍河被列入“治理清单”,三年内要实现水体达标;2016年,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全面进行包括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为了再造美舍河这条重要的城市中心生态廊道,还清于民,2016年6月,市委市政府启动美舍河综合治理工程,围绕“生态修复”“服务民生”等核心理念,将水体治理融入生态修复,探索打造一个可复制、可学习、可借鉴的样板,推进全市水体整治工作。目前,美舍河第一期五个示范段工程基本完工,治理效果显著。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推广美舍河治理成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和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建设,让海口百姓“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有必要制定本法规。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规定》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

  (二)《规定》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为提高立法质量,2017年3月,市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承担本法规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并赴宁波、无锡等地就水环境综合治理进行考察学习。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城建工委提前介入,对立法的方向、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提出了意见建议。6月,起草小组结合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反复调研、论证并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法规初稿的起草工作,提请2017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6月30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省市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赴贵阳、温州、宁波等地开展河流保护专项立法调研考察,吸收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7年8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两次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9月1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了《规定》。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规定》。

  三、《规定》是如何确定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的?

  确定科学、合理的美舍河保护范围是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一方面,《规定》立足于美舍河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美舍河具体保护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为避免划定的具体范围过小不利于美舍河保护管理,法规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自沙坡水库大坝以下至海甸溪交汇处的美舍河及其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第二条)

  四、《规定》对美舍河保护管理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涉及河长、各级政府及多个部门职责,为了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规定》与上位法相衔接,一是明确美舍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并对河长的具体职责予以了细化;二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三是依法界定了市水务、生态环保、市政市容等部门对美舍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并要求市发改、财政、土地等部门依法履职,协同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五、关于美舍河的保护和治理,《规定》明确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美舍河保护和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运用新理念、新模式综合施治。因此,《规定》在吸纳美舍河实际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省市相关要求,一是对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相关城市规划,并将美舍河保护管理纳入规划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强调美舍河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生态要求,注重保护和恢复周边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风貌;三是创设性提出“有条件的河段,应当恢复原有水系的连接和自然河岸”,以水活促水清;四是全面引入生态修复理念,要求在加强美舍河水源地治理的同时,将生态保护措施与河道治理、湿地保护、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排污口整治等相结合,实施美舍河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工程;五是明确要为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动植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恢复自然和谐的生态系统。(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六、《规定》对美舍河的污染防治作了哪些规定?

  答:治污要治本,控源截污是美舍河长治久安的关键。针对美舍河的主要污染源,《规定》从基础设施建设抓起,设置了严格的治理措施: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和雨污分流;二是明确禁止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要依法限期取消;三是要求加强对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农药、化肥使用和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四是对美舍河沿岸的保洁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减少地表径流污染。(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七、关于美舍河保护的监督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使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能够具体落实,《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了保障:一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三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美舍河保护管理,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四是规定美舍河保护管理监督员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第八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八、《规定》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规定》与上位法相衔接,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造成美舍河水体污染的有关禁止性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等;二是对破坏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公共设施,以及违反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三是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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