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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更新时间:2018-08-25  来源:本站原创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8年8月24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会议认为,依法执行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充分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1.全市法院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原则,充分发挥主办作用,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切实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全市法院应当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作用,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依法公开执行裁判文书、执行工作流程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3.全市法院应当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繁简分流、协同执行、执行转破产、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等机制。规范财产申报、财产调查、执行和解、委托执行、执行款物管理等制度,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流程,密切衔接配合,提高保全时效,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加大执行转破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效果。

  4.全市法院应当完善执行工作考评体系,强化对执行程序各环节的监督制约,规范执行行为,重点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对执行失范行为要严格问责、严肃查处,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5.全市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备执行人员,不断加强执行队伍思想教育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素质能力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二、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6.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依法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7.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具体执行案件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按合法途径反映。

  8.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义务,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法律义务的法治氛围,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防范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意识。

  三、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9.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必须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或者滥用权力干预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检察、公安、住建、国土、规划、税务、工商、民政、交通、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动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通信等单位,要与人民法院形成执行工作联动,协助人民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拓宽协作内容和范围,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11.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警务平台,及时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直系亲属户籍、身份、机动车辆登记及行踪等信息;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需要,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视情节依法采取网上追逃、限制出境、临时控制、查扣车辆等措施。

  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到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形需要协助的,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保护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财产安全。

  应当及时收押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得无故拖延、拒绝。

  12.公安机关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3.检察机关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14.执行联动单位要支持人民法院推行委托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律师持人民法院签发的委托调查令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5.具备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者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诚信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支持保障

  16.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支持力度,通过增加司法辅助人员、配强执行装备、加大执行信息化投入等方式,为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17.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确有困难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力度,将执行救助纳入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加快实现执行救助和社会救助的无缝衔接,保障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18.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19.全市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委员会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行为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20.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理性认识执行难,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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