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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法规草案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09-09  来源:本站原创

海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发扬立法民主,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决定将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在2021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登录“海口市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建议。

址:海口市长滨路海口行政中心9号楼

  邮 编:57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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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草案)及说明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   


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各类城市管理系统,实现城市各系统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智慧化,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城市居民幸福感和满意度,实现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城市。

第三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创新驱动、协同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智慧城市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机制,为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智力支撑。

第六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智慧城市管理制度;根据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编制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实施计划,推进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和管理。

市网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智慧城市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推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机制,依法实施日常统计和运行监测。

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智慧化应用专项行动计划。

第七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大数据发展部门,依法制定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章 信息基础设施与公共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情况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以及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的建设。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全市通信杆路、管道、机房、国际海缆等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鼓励通信企业加大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项目建设投入,提高通信服务质量。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全市电子政务网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并逐步实现全覆盖。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市政、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物流、园区、乡村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感知体系和智能管控体系。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实行新型基础设施与数字孪生城市同步规划建设,构建全域物联终端统一规划、全域标识体系和全状态实时化,建立城市信息模型,构建可视化城市空间数字平台,链接城市神经网络,提升城市可感知、可判断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建设城市大脑,形成统一规范、安全可靠的智慧海口基础能力底座和公共服务出口,打造全市统一的“互联网+公共服务”(含移动端和PC端)等各类支撑平台,实现数据资源确权调用、数字化系统集成、业务服务协同及城市智慧化应用。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推动数据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的融合,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部署、项目论证、业务指导和标准落实。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新建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直接部署在电子政务云上,原有系统应当向电子政务云迁移。将面向政府工作人员的应用统一集成在党政集成办公系统(PC端)和政府移动办公系统(APP端)上;将业务系统的公共服务入口统一集成在市级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上(含移动端和PC端),建设智慧城市统一应用集成平台。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移动端和PC端的公共入口。

第十三条  市、区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对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在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加强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主题数据资源的建设和管理。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并做好与省大数据管理部门的业务协同和工作联系。

本条例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统筹确认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各级政务部门的信息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由市大数据发展部门验收合格统一纳入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报送省大数据管理部门纳入省级目录。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需求调查机制,广泛征集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的需求,根据自身职能或者政府授权,梳理、收集本部门本单位产生和管理的数据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做好开放目录的管理,并及时调整、充实和更新开放目录。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将信息系统有关数据与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实现数据协同,建立与市级共享交换平台链接及数据调用、规范标准、访问机制,并在信息系统运维期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数据的治理、维护和更新。

对于确实无法确权调用的数据,应当由市大数据发展部门确认后在共享交换平台或数据开放平台注册接口服务,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托统一的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交换,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的申请、授权和数据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进行评判,并反馈评判结果和改进意见,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更新和政务信息系统发展情况的动态评价。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体系,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挖掘、分析和利用,开展数据增值服务。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处理的公共数据,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向全市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聚或者确权调用,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开放。

对于前款公共数据的开放,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应申请使用单位的共享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数据指导和技术支持。

本条例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除了政务部门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包括提供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金融、税务、保险、通信及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

 

第三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政企合作,构建集成基础算力资源、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及计算技术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面向政务部门、企业和公众提供算力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创建数据驱动的生产管理新模式,提升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围绕数据清洗加工、数据建模、可视化分析、用户画像、行业监测、投融资风险评估、企业信用评价等,发展和引进数据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数据交易市场,创新数据交易新模式新业态,引导数据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交易体系和交易规则,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平台应当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备案登记、结算及监管等相关规则。数据交易平台规则应当报市大数据发展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效流动,探索开展多边数据服务和贸易合作,推进国际通信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国际信息通信服务能力,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通道。

开展数据跨境流通与合作,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数据接口的安全管理机制,重要数据的出境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市实际,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重点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集成、智能终端、软件服务业、数字贸易、信息安全等基础产业,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数字创意、电子竞技、虚拟现实技术等新兴产业,以及区块链、高精地图、北斗卫星服务等前沿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构建政产学研企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智慧城市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以数字产业为基础的延伸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加强信息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创建开源开放创业平台,构建数字产业创新生态。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和平台能力,引导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新创业,培育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主体创建数字经济领域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构建包容普惠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培育和发展建设面向数字产业发展的互联网开放共享平台、创新云服务平台,推进各类数据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培育和发展电子交易平台等有关数字产业技术交易平台,促进技术转让、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推动智慧园区建设,引导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慧经济产业聚集发展。探索基于“一张图”的园区智慧管理运行、经济分析调度新模式,构建园区智慧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数字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市场主体发展格局。

支持和鼓励为数字产业领域企业提供投资融资、产权交易、跨境合作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推进信息化带动产业化,实现信息通信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的数字化改造:

(一)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推进智能制造,探索建设智慧产线、智慧车间和智慧工厂,提升工业数字化水平;

(二)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及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的应用,推行农产品溯源、物流管理等网络化管理和营销模式,发展农业电商产业。

(三)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培育智慧医疗新业态新模式,推动跨医疗机构数据互通、医疗资源高效共享,推广个人医疗数字孪生服务,探索完善个性化康养服务和异地诊疗服务;

(四)推进信息通信技术在教育领域普及应用,支持建设智慧校园、智慧课堂、“互联网+教育”服务平台,培育互动教学、个性定制等在线教育新业态新模式;

(五)开展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和编目管理,推动打造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系统,推广文化场所智慧应用,推出智慧文化旅游精品项目,加大特色文化数字化保护和宣传力度;

(六)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商务流通服务体系发展,加快跨境电商、数字服务出口及城乡商务网点建设,培育电子商务新业态,促进电子商务业的数字化升级与发展;

(七)引导和支持信息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融合应用,推动移动支付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普及,推动跨境交易、集中登记结算等金融领域服务模式创新。

 

第四章  智慧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智慧化水平。

政务部门应当履职政府数字化应用全业务覆盖、全流程贯通、跨部门协同,提升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其他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推动本单位本系统数字化治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统筹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完善业务系统功能,推动智慧司法、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智能化服务升级,全面开展“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公共安全监控资源联网、共享与应用,提升警务建设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拓展政务服务场景,健全政务应用集群,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站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面上网并向移动端延伸。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实现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数字化治理;支持、鼓励智慧社区建设、物业小区的数字化改造,建设智慧服务平台、推广智慧应用,实现便民服务、社区关怀救助等智能化。

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使用习惯和办事需求,提供面向弱势群体进行适老化的个性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推行社会化众包治理,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城市共建共治。探索人工智能驱动的城市管理模式,打造虚实融合、数据驱动、科学决策、精细智能的社会治理样板区。构建精准监测、主动发现、智能处置的城市“一盘棋”治理体系,实现省、市城市管理各类运行系统的互联互通,提升城市治理智慧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推进数据资源的融合共享与高效利用,实现城市管理各类系统的互联互通,提升环境治理智慧化水平:

(一)推动企业全生命周期各类数据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二)推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等电子证件证照在移动端“亮证”“扫码”,在日常生活领域中的使用;

(三)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分析、环境质量管理智能化发展,开展生态环境全要素管理,保护海洋、林业、水等重要生态资源;

(四)加快旅游消费服务智慧升级工程建设,推动旅游综合服务和管理智能化发展,推广智能绿色出行,创新数字零售服务模式,实施智慧旅游消费计划;

(五)推进多级联动智慧应急安全救援中心建设,构建灾害预警和防范、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预警联防联控、一体化应急救援等智慧应用体系,提高公共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水平;

(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记录、整合、应用和共享,为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支持。

 

第五章  网络与数据安全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网络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保障系统、数据安全保障系统、密码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建设、运行。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分类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单位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保护目录。根据数据安全能力的成熟度,开展数据安全合规性测评、认证工作,采用大数据安全分析、大数据平台安全、数据加密保护、隐私计算及监管审计等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和管理,促进数据的安全开发利用。

第三十八条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和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市级共享平台高效稳定运行,更新、维护市级平台公共数据目录和接口服务,保障政务数据接口授权码的可用性和安全性。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技术要求,加强对本行业本部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数据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规划审批阶段应当编制密码应用方案,规范密码应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评估工作;建立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目标落实。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每年度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对敏感数据要采取加密方式和密码算法进行存储及传输保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大数据发展部门或者告知数据权利主体,同时报告市网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政府和企业资本合作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建立多种资金支持方式,规范投融资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政务服务、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知识产权,以及项目用地、电力接引、政府采购、市场拓展、设施保护等方面保障智慧城市建设与发展。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完善扶持政策、拓展招揽渠道等,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引进,加强本地人才培养。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创新型和融合型人才。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国际国内交流,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推动智慧城市开放式创新发展。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开展智慧城市发展应用宣传,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全社会智慧城市发展应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有关部门在智慧城市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关于《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要求,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省委第七届九次全会提出“加快建设智慧海南,加快推进各地区各部门间数据共享,打破数据孤岛”,市委第十三届第十二次全会提出“加快智慧城市建设,落实‘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总体要求,高标准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建设智慧海南成为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是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海口市作为省会城市,应当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和发展,以满足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2020年3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赴浙江考察时指出,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手段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城市大脑”可以变得更聪明、更有智慧。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各地区智慧城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和不足。开展5G+新基建、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采用新模式、提供新服务、实现新增长,已成为当下智慧城市建设和发展思路转变的重心。随着我国智慧城市发展进入数据驱动、以应用为导向的新阶段,为顺应智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坚持以问题导向促进城市治理效率及数字经济发展的提升,结合我市现阶段智慧城市建设重点,及国家有关考核工作的需要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一)起草过程。为做好《条例》起草工作,市科工信局成立专班工作小组深入开展调研,收集、整理内地标杆城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政策法规有关资料,先后到省、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实地调研了解情况,赴内地城市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在结合我市现阶段智慧城市建设重点的基础上,形成《条例(初稿)》。经多次征求省级主管部门、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市科工信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和建议后,修改完善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2021年5月8日报送市政府转市司法局审查。6月11日,市司法局向4个区政府、市委及市政府各部门、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江东管理局等书面征求意见。经汇总反馈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8月19日,《条例(草案)》经鞠磊副市长专题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8月23日,《条例(草案)》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二)起草依据。《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海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信息基础设施与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智慧治理与服务、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措施、附则等内容。《条例》对于规范智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导向与重点主要有如下规定:

(一)支持智慧城市体制机制创新。《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智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管理主体、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从制度层面,理顺智慧城市建设管理责任、职责分工,通过编制发展规划及制定智慧城市建设标准、规范,加强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要求市委市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纳入“建议”和“规划”,市信息主管部门制定智慧城市发展规划,但各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智慧化应用专项行动计划,没有强制性要求区级层面编制规划,并明确建立保障机制、议事协调机制以及专家咨询制度。职责分工方面,《条例》结合“三定”方案,明确信息化部门、大数据发展部门的工作职责,理顺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及各政务部门的管理主体、工作职责,明确“海口市大数据发展局”管理职能,对接省大数据管理局的工作关系,但未要求各区成立相应的“大数据发展部门”,同时,为落实《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要求,规定了市统计部门负责对海口市数字经济产值、增加值进行统计。

(二)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蓬勃发展,推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持续演进升级,并在内涵和外延上不断拓展延伸。《条例》第八条主要针对我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省发改、工信、大数据管理部门的工作布置统筹推进,全盘考虑,精准做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同时,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使之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第二款规定了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维。

(三)推进智慧大脑建设。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城市大脑建设,我市先后荣获了2020年IDC亚太区智慧城市行政管理奖、2020年IDC中国政府行业数字化转型重点技术应用场景创新大奖、2020年“中国智慧城市十大科技产品”、赛迪网2019智慧城市十大样板工程,以及我省第四批制度创新案例等奖项。《条例》第十一条落实《智慧海南》有关要求,规定建设海口市城市大脑,打造全市统一的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含移动端和PC端)、电子政务云平台、大数据平台、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数据中台、业务中台、区块链平台、物联网平台、人工智能平台,解决了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统一椰城市民云APP)对外输出服务的问题。

(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条例》第十六条硬性规定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尽快与海口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原则上通过统一的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目前,依托海口城市大脑数据资源平台打通了与国家、省、市和区部门的共享通道,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在第二款明确要求:“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进行评判,并反馈评判结果和改进意见,加强开展对政务数据共享、更新和政务信息系统发展情况的动态评价”。

(五)积极培育、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按照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明确提出数字产业发展重点及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培育和发展建设面向数字产业发展的互联网开放共享平台、创新云服务平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平台经济并加强监管,客观认识超级数字平台的垄断问题,规定鼓励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推动数据的交易与流通。数字是智慧城市的核心,数字产业发展的重点可分为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前沿产业,《条例》规定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及数字园区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电子商务、科技金融等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做大做强数字产业提供指导意见,具有鲜明的海口特色。

(六)推进数字化治理能力体系建设。《条例》第四章落实数字政府治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为落实十九大提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要求,《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推进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特别是促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管理效能,运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创新行政管理、服务监管方式,实现政府效能优化提升;《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智慧政法司法建设,建设“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建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便捷城市;《条例》第三十二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审批监管执法联动,数字技术助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务效率和百姓宜居宜业满意度;《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基层智慧治理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构建社区一体化融合平台,整合了社区服务和治理,实现“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高效精准对接,并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提升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七)创新网络与数据安全的制度设计。《条例》第五章对网络与数据安全进行了规定,在第三十六条明确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十七条明确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重要数据具体保护目录,根据数据安全能力的成熟度,开展数据安全合规性测评、认证工作;第三十八条确立政务信息共享保护;第三十九条规范和加强密码的应用,推动网络与数据对外开放和发展。

(八)切实加强促进与保障措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智慧城市建设的促进与保障措施,注重资金保障、人才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及产业政策保障,切实采取措施加大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加大智慧城市建设的宣传力度,通过数字素养、人才引培、市民共建等方面进行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采纳了省通信管理局的意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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