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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更新时间:2022-10-26  来源:本站原创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3号)

      

海口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9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101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29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229月2日海口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20229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卫生、城管执法、规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

二、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七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八条第四项:(四)自建房的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中的“计划生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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