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扬立法民主,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决定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在2023年11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地 址:海口市长滨路市行政办公区9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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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般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根据需要,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四)根据需要,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六)根据需要,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七)根据需要,审议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将工作报告印发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说明、有关资料印发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四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
(四)主持本代表团的询问、质询;
(五)传达和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通过根据需要设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听取各代表团、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报告,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
(五)提出会议选举和通过人选办法草案;
(六)提出会议选举和通过的各项人选;
(七)主持会议选举和表决;
(八)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九)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作出的决定,以获得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和每次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新闻发言人;
(三)会议日程;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的,由一名副主任召集。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必要时,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召集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并经批准;会议期间应当报代表团并由代表团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批准。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书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九条 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本市出席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代表请假规定请假。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会,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电子化报到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在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在闭会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并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或者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按照《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秘书处提出,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加,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加。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报告以及计划和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未获得批准的,经主席团决定,责成报告机关限期整改,授权常务委员会会后审议报告机关整改后的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议和票决民生实事项目,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按照会议选举办法和通过人选办法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和通过人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第五十一条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三条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调查委员会工作。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材料提供者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六十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一条 大会全体会议各项表决,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按表决器、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的具体票数应当公布。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告、决议、决定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海口人大网站和海口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刊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2013年制定,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市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对完善人大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效率提出明确要求,推动人大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省委、市委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预算法、监察法等法律陆续修改或制定,对规范改进人大工作作了新的规定。由于现行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总结巩固我市人大工作创新实践成果,有必要对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职,保证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二是依据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参照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外省市相关规定,健全适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严谨规范、务实高效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同时,注意与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三是总结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创新经验,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同时充分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根据实践发展确有必要修改的,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
三、修订的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修订工作,今年4月成立了修改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提出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广泛收集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外地人大的相关资料,对人大议事规则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二是6月初形成修订草案初稿,与法工委、选任室、财经工委等部门反复研讨,对初稿进行多次修改后,分别送主任会议成员、人大机关各部门征求意见;三是将修订草案送“一府一委两院”、海口市海事法院、各区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和部分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反馈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
四、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十章六十六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实“总则”一章内容。一是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二是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相关内容。(第二条、第三条)
(二)完善会议准备工作。一是增加关于公布会议召开时间信息的规定,对特殊情况下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规定。二是增加有关会前工作报告征求代表意见、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三是增加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推选方式和代表团审议议案及有关报告的组织方式。四是增加预备会召开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严格会议纪律。规定代表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明确代表在会前、会中的请假程序等。增加列席人员范围和对列席人员的请假程序作出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察法,在有关条款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表述。(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五)加强会议公开。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增加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和报道;增加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和新闻媒体采访等内容。(第二十条)
(六)提高议事质效和推进信息化建设。增加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的规定;增加关于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的规定;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尤其是文件材料电子化等,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七)完善议案审议和计划、预算审查程序。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结合多年来工作实践,完善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的处理规定。二是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程序。三是增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程序。四是增加审议和票决民生实事项目的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八)增加规定组织宪法宣誓的有关内容。对组织宪法宣誓仪式进行了明确。(第四十二条)
(九)增设“公布”一章。对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程序和公布载体作了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
此外,对议事规则中与我市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预算审查监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等有关规定重复的内容进行了删减,还对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