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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28  来源:本站原创

海口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发扬立法民主,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决定将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在2024719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登录海口市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建议。

址:海口市行政办公区9号楼

编:57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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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6872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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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及说明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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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重点产业领域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在编制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要科技政策作出重大科技决策前咨询有关机构企业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五条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保证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推动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

区人民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对本市重点产业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实施核心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技改转型升级数字赋能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相关科技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依托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和融资担保等科技金融业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区人民政府运用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设立产业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等方式依法探索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本市早期创业科技项目和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新一代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或者参与建设科技基础设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政策鼓励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探索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推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对接融通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

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面向行业产业共性技术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九条  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等联合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核心环节推动重点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现代工程技术攻关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创新力产业竞争力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壮大优势产业围绕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海洋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支柱产业聚焦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海洋油气机电制造高端食品饮料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生物降解新材料等重点产业推进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构建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科技领军企业为标杆的科技企业梯队引导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中长期发展目标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及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利益分配激励约束及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科研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内容对有突出贡献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项目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以依法将国有企业研发费用支出视同利润

区有关部门应当为科技型企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可以采取申报即享平台备案直接兑现等方式优化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支持设立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引进和培养人才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依法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型研发机构在研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可以依法探索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服务综合体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推动产业链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聚集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招商工作机制支持本市企()业单位与国家相关部委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央直属企业开展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或者基地鼓励开展飞地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第十四条  推进本市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等重点园区为重要承载区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产业科技创新平台集聚产业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建设本市农业科技园推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评审经费支出过程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评价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管理新模式创新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开展揭榜挂帅项目遴选立项对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探索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第十六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同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科技成果转化义务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公开发布,并许可他人实施转化

第十七条  全部或者主要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开展科学研究或者技术研发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将已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依法将科技成果使用权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对完成转化该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及为完成转化该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但已获得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可以不再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按照转让或者许可所得净收入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二)将该项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按照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转化项目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本市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机制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培养和引进本市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市场化的科技人才引进机制加强科技人才储备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在设立企业项目申报落户居住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托国际人才引进一站式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共享联审联检为符合条件的境外科技人才申请工作许可停居留证件及出入境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应当严格限制划拨条件和用地性质等

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灵活供应土地保障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项目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新要素跨境便捷流动和国际创新资源高效聚集推动科研用物资的跨境流动协调海关等有关单位探索实行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用物资采取清单管制模式对清单内科研用物资实施跨境通关便利监管证件管理以及简化检疫审批等措施

支持经备案的企业及科研机构在保障安全前提下依法实现科学研究数据跨境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公共服务机制引导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予以支持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科技公共服务可以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办理

鼓励设立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提供专业服务

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权联盟、教学科研基地培育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提供科技基础设施、科学仪器设施、科研文献、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技资源除有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资源管理单位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购置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五条  本市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在商务考察、出国参展、贸易洽谈、离岸创新创业、技术贸易、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为创新主体提供服务和便利

支持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同国际知名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促进科技交流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国际科技组织、跨国企业研发中心和国际知名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研信用等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推广应用绿色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首台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产品规模化应用

第二十八条  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和伦理审查完善失信行为调查核实、公开公示和惩戒处理等制度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审查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学风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 日起施行


关于《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将《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谋划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但仍存在短板,比如原始创新能力不强,尚未形成科技创新产业链,全社会科技投入不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缺少科技人才等。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因此,有必要出台该条例,以制度保障科技创新,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进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深度融合,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一)制定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要求,市科工信局成立了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先后完成省内外的调研、起草了初稿,经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廉洁性评估征求意见以及立法调研审查等工作,经市司法局审查并征求意见形成《草案》。516日,该草案经十七届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提请审议。

(二)起草依据

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等。同时,借鉴了深圳市、重庆市、广州市、苏州市、扬州市、绵阳市等地的先进做法。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三十条,不分章节,主要从创新主体培育、平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支撑和优化创新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大科学技术投入。科学技术投入是推进科技创新的基础,《草案》第五条和第六条从下列三方面对科学技术投入进行保障:一是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利用财政资金对本市重点产业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等多方面予以支持;二是市、区人民政府加大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投入,运用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早期创业科技项目和科技企业发展;三是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依托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和融资担保等科技金融业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二)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草案》第七条至第十条从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产业链等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二是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三是规定科技攻关与产业要深度融合,明确科技创新要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包括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海洋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支柱产业。

(三)对创新主体和载体支持举措。《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从下列五方面规定支持举措,一是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二是要求国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新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国有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三是支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其经费使用自主权;四是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家相关部委、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央直属企业开展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或者基地,鼓励开展飞地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五是推进本市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包括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等重点园区。

(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加快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草案》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完善几点成果转换措施:一是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义务;二是全部或者主要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开展科学研究或者技术研发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将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三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按照约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五)关于科学技术人才。科技人才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草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从人才引进、人才双向流动和人才服务三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二是明确依托国际人才引进一站式服务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士申请工作许可、停居留证件及出入境等提供便利。三是鼓励创新主体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六)关于科技创新保障。《草案》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从以下几方面优化本市科技创新环境:一是保障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二是推动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等创新要素的跨境流动;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四是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技资源,除特殊情况外,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五是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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