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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01  来源:海南日报

1130日,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近日公告了第24号公布《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1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海南日报记者邱肖帅摄

据介绍,《规定》旨在建立健全海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机制,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升广大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规定》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指以村庄规划管理、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科学确定了整治范围;提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应当与现代产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规定》对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工作责任体系和多方参与投入机制作了制度安排。充分考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系统性、综合性,一是明确市统筹协调、区组织实施、镇属地管理的工作责任体系。二是规定农业农村部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分工协作机制。三是要求市、区政府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定期督导、检查和考核机制。四是提出建立财政投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规定》明确禁止实施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并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罚则。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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