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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局负责人就《海口市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7-10-19  来源:本站原创

   

  2017年10月19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海口市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法规?

  答:城市黄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城市黄线的划定和有序管理,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扩张,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也相对滞后,给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尤其是在“双创”过程中,基础设施的短板成为了“双创”最大的软肋。目前,我市城市黄线专项规划已编制完成,为切实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本法规。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办法》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

  (二)《办法》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为提高立法质量,市市政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承担本法规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并赴天津市、石家庄市等地进行考察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城建工委提前介入,对立法的方向、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提出了意见建议。2014年10月,起草小组结合我市城市黄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反复调研、论证并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法规初稿的起草工作。2015年,市市政管理局再次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形成《办法》草案,提请2016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省市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吸收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7年9月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办法》。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办法》。

  三、《办法》对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城市黄线的概念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立法必要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办法》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而不仅限于主城区,一方面可以缓解主城区的用地压力,改变部分基础设施无地可用的现状,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主城区现有的基础设施,同时进一步促进主城区外基础设施的建设。《办法》参照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同时,根据城市黄线的状态,进一步明确城市黄线“包括已依法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和规划预留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第二条、第三条)

  四、关于城市黄线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市基础设施涉及众多独立的行业部门,黄线的管理基本涵盖了全市各个职能部门,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办法》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一是明确“市规划、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黄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要求“市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务、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黄线管理的相关工作”;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第四条、第五条)

  五、《办法》对城市黄线专项规划作了哪些规定?

  答:城市黄线是一条“用地红线”,其专项规划在编制内容上要定性、定量、定位,在编制(调整)程序上要严格、严肃、严谨。《办法》一是规定城市黄线专项规划要依法组织编制,确定各类城市基础设施的总体布局、区位、用地规模、界线和相关管控要求;二是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规划控制要求,并明确黄线的控制点坐标;三是明确市市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城市黄线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四是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黄线调整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六、关于城市黄线的划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划定城市黄线提出了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集约节约用地等要求,特别针对我市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现实需要,要求“统筹考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办法》明确了应当划定城市黄线的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供气供电设施、通信网络设施、消防设施、防洪设施、抗震防灾设施等。在具体列举各类设施时,考虑到城市发展远景,《办法》规定,将轨道交通线路、电动车充电站及其附属设施、再生水设施、垃圾分类站、快递枢纽等的用地列入城市黄线。(第八条、第九条)

  七、《办法》对城市黄线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了确保城市黄线专项规划落地实施,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办法》一是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管理基础数据共享平台,对基础设施实行动态管控;二是规定禁止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非法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建设基础设施等行为;三是明确需要调整城市绿线、紫线、蓝线等规划控制线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四是要求市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黄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纠正和协助查处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八、《办法》对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对城市黄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中不同主体的不正当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确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依法划定、编制、审批、调整城市黄线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黄线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法律责任;五是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六至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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